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撤销第十四条有效本条例第二条(四)、(六)项所列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由该单位或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核),按规定报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