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发布虚假信息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