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及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不按规定列支继续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