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发布虚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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