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