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查处文化经营违法行为时,应当相互配合。对文化经营单位作出吊销、注销或者撤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等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