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法定权限内和上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