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三十二条有效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对经营和服务的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