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文化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做好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