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营业性艺术摄影、摄像的,不得拍摄、制作色情、淫秽的照片或者录像制品,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