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营业性艺术培训,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有培训目标和方案,由取得相应资质或者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任教,保证培训质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