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文化经纪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二)签订虚假合同;(三)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四)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五)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