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文化经纪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二)签订虚假合同;

(三)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四)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