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的美术品,应当有合法的来源证明。美术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盗用他人名义的美术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