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对含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并保存60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