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已修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出生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四)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口迁入的;(五)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