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九条已修改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四)服刑人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