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