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