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经营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驯养繁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