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扶持办法,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野生动物谱系档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