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省公安机关是本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