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省公安机关是本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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