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保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及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系统网络建设的经费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