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企业申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