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章 产品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企业申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生产登记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