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章 产品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将生产登记批准书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通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