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五章 乡村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