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五章 乡村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处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