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五章 乡村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