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五章 乡村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