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第三十九条有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