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第三十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