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第三十七条有效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