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第三十六条有效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