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乡村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