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乡村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