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乡村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对于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