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乡村建设第十六条有效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