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修缮、改建设计方案未经规划(建设)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二)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产权,未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