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组织验收或者工程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未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办理存档手续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