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