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五章 建设项目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保护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存档手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