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保护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存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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