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除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在施工前,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