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五章 建设项目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和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