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五章 建设项目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