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