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