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确定公布历史建筑物、构筑物,设置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