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技术资料;(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四)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