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